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保監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資金支付參保人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5〕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4〕35號)精神,現就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參保人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產品
(一)產品范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參保人員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應為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但不包含帶有投資理財性質、保險期內返還條款的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以下統稱保險產品)。
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發符合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特點、滿足多樣化需求的專屬保險產品。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費率規定的前提下,給予使用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投保的參保人員最大的費率優惠。
(二)產品申報
1.申報單位
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具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近三年無重大保險違法行為的商業保險機構,由其市級分公司(以下簡稱申報單位)統一申報。
2.申報方式
申報單位首先向重慶保監局提出產品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保險產品的使用介紹材料,包括條款費率、購買方式、理賠方式等;
(2)申報產品不包含投資理財性質、保險期內返還條款的聲明承諾書;
(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申報單位取得重慶保監局出具的產品備案確認書后,向市社會保險局自愿申報,并提交以下資料(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保險產品信息申報表(附件);
(2)重慶保監局出具的產品備案確認書;
(3)保險產品的使用介紹材料,包括條款費率、購買方式、理賠方式等;
(4)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審核流程
1.申報單位于每年12月或5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產品備案材料交重慶保監局,重慶保監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于符合產品范圍的,出具產品備案確認書。
2.申報單位于每年1月或6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及有關情況交市社會保險局,市社會保險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3.對市社會保險局初審合格的保險產品,市人力社保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7天后,對無異議的正式對外公布。
4.市社會保險局及時將正式對外公布的保險產品維護到醫保信息系統,納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
(四)產品退出
商業保險公司擬停辦的保險產品,由其市級分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1.將擬停辦的保險產品,在注銷或停售前30日書面報市社會保險局。
2.市社會保險局對申報單位報告停辦的保險產品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報市人力社保局對外公布。
對于產品申報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經營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市人力社保局會商重慶保監局后對外公布注銷。
二、承辦機構
愿意承擔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參保人員購買保險產品的服務、其市級分公司具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保險產品的商業保險機構,向當地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書面承辦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后,與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作為我市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參保人員購買保險產品費用的承辦機構(以下簡稱協議商業保險公司)。
三、基金結算
(一)協議商業保險公司應在每月前5日內,向協議的醫保經辦機構申報上月參保人員用其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購買保險產品的費用情況。醫保經辦機構接到申報后,應在10日內進行費用結算,15日內對結算費用進行撥付。
(二)參保人員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購買保險產品發生退保或減保的,由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繳納部分對應的退保金或批減保費,應當退還至其本人醫保個人賬戶。
四、有關要求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應按市里統一要求和業務規范進一步細化經辦流程,加強對醫保個人賬戶資金使用合規情況的日常監管和查處工作,認真指導督促協議商業保險公司按規定為參保人員做好服務。
(二)各協議商業保險公司應加強正面宣傳,強化內部管理和系統建設,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并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不得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嚴禁銷售誤導;不得利用開展此項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助行政權力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制參保人員投保;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從事銷售活動。
五、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申報表.doc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保監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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